Cable Instrumentation
contact us

联系我们

《常州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常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材料解读
来源:火狐app官网    发布时间:2024-04-22 11:44:53

  《常州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常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材料解读

  2020年3月14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常州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常州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常办发〔2020〕8号、9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以党内法规形式出台两个《办法》,是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规范管理的制度安排,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机关事务管理法规体系,为依法履行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服务职责提供了重要遵循。

  2017年12月5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70号、71号)。2018年12月23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苏办发〔2018〕54号、55号)。进一步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市委市政府格外的重视,市领导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起草我市配套办法,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以来,根据中央和省要求,我市全方面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深入推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夯实管理责任、完善制度措施、严格督促检查;同时,积极地推进公务用车平台化、集约化、信息化、标准化管理,不断巩固深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使用行为不够规范、有效利用不够充分等方面的问题,亟待从法规层面加以规范和解决,加快构建符合常州实际,顺应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要求、全市统一规范的法规体系。

  同时,中央和省的办法明确要求各地区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此,我市积极地推进两个《办法》的起草制定工作,也是进一步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有关法律法规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管理的实际举措。

  中央和省办法出台后,市领导对研究出台我市两个《办法》提出明确要求。2019年3月以来,根据市领导要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两个办法精神,全面梳理总结我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七个统一”管理体制改革和深化公务用车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情况,先后专门与省局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工作对接,赴省内外围绕两个《办法》的起草工作进行深入调研,着力做好两个《办法》起草前期准备工作。

  经过充分研究和反复讨论,2019年6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形成两个《办法》初稿。7月,先后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常州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置换、租用、建设及维修等关键环节开展专题研究,对置换、租用等五个涉及到的审批事项做了充分研讨和论证,对相关审批权责、程序等进行了细化。同时,就《常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联的内容,先后组织召开部分市级党政机关和辖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研讨会,充分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对两个《办法》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8月中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向市四套班子、市级机关相关的单位(部门)及辖市(区)等相关的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结合意见和建议,对两个《办法》的有关内容、条目、表述等进行了修改、完善、丰富和充实,形成了两个《办法》送审稿报市委市政府审核,同时向市政府报送了关于同意印发《常州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常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请示,经市委书记、市长签发,3月14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办法》共11章61条,以推进办公用房全生命周期管理为主线,聚焦办公用房“七个统一”集中管理核心,突出“配置管理、集约使用、制度规范”等重点方面,对适合使用的范围、管理主体、落实措施等方面做了明确和规范,着力构建权属明晰、规划科学、配置合理、使用规范、监督有力的管理体制。

  1.完善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规定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相关办公用房管理职责,进一步厘清了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同时,按照办公用房“七个统一”管理精神,明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七个统一”管理模式,突出权属管理、配置管理、建设管理、使用管理、维修管理、物业服务管理、处置利用管理、经费管理等重点方面内容,充足表现我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

  2.夯实权属统一管理基础。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是实现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的重要条件。《办法》明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推动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提出建立完整资产清查盘点、信息统计报告、档案管理等三项配套管理制度,实现上下一体、相互连通、动态管理。

  3.从严控制配置“入口”关。规定加强办公用房规划引领,优化布局,倡导逐步推进集中或相对集中办公。明确办公用房配置按照“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的优先级顺序。对于置换、租用、建设办公用房,明确了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主体,将审批权限适当上收并从严控制审批,强调配置办公用房资金应通过政府预算安排。

  4.明确办公用房建设审批要求。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规划建设的根本原则和管理机制进行了规范,对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规划建设的责任部门、审批程序和实施主体进行了明确。同时,还明确市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

  5.严格规范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厘清使用单位的权责义务,规范办公用房使用行为。明确要求使用单位在核定面积内合理的安排使用,不得擅自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要求领导干部个人办公用房配备情况要进行年度备案,不得超标准配备使用,不得擅自多处办公,并对调离、退休等情形列明办公用房腾退时限。对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情况分别进行了规范,明确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可以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6.强化办公用房统一维修管理。突出标准化、精细化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要求机关事务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明确使用单位开展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的工作责任;对办公用房的大中修进行规定,要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同时强调,大中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

  能为重点,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严禁超标准装修;对于未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7.明确办公用房统一物业管理。明确物业服务管理的实施主体,指出市、辖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济、适度的原则,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合同文本和考核办法等,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推动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化、社会化、专业化。

  8.不断优化办公用房处置利用。多渠道创新办公用房闲置资产处置利用,提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转换用途服务民生、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统一招租、公开拍卖、拆除等处置利用方式,打通不同层级、不同系统间调剂渠道,鼓励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通过市场化方式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处置利用,多措并举盘活用好办公用房闲置资产,有很大效果预防国有资产闲置浪费。

  9.实施办公用房经费统一管理。明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售、置换所得、拆除残值、征收补偿、拍卖等各类收益收入,按非税收入有关法律法规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经费(除日常维修经费和物业服务经费),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日常维修经费和物业服务经费由各使用单位负责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并接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10.积极构建全方位监督考核机制。提出建立巡检考核、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等多项制度,构建全方位、立体式监管体系。

  巡检考核方面,规定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相结合;信息公开方面,明确了公开的内容和渠道;责任追究方面,针对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分别列出责任追究清单,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追究到位。

  《办法》共六章32条,以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和标准管理为核心,突出“五个统一”管理原则,着力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处置全流程管理。

  1.界定公务用车定义。按照中央和省规定,根据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新情况,将公务用车定义调整为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并分类细化为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方面技术用车,以及其他依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同时明确了各类公务用车的定义和用途。

  2.明确公务用车管理体制。明确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统一、分级分类的管理体制。明确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同时根据管理职责分工,明确了财政部门在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方面技术用车编制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职责。规定对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

  3.强化公务用车编制和标准管理。分类明确公务用车编制核定的负责部门,并建立有关部门间的协调备案工作机制;实行编制定额或总额控制管理。健全完善公务用车管理标准体系,规定了各类公务用车配备的排气量、价格等标准。明确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依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机要通信用车等主要在城区内运行的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明确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可以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必须严格审批,且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4.明确公务用车统一配备和经费管理。明确按照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统筹安排购置经费,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运行的成本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规定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辖市(区)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配发车辆的,应当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依据,并在核定编制内接受车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

  5.规范公务用车使用和处置管理。明确规定不得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提出在行政中心等集中办公区域办公的党政机关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建立实体化平台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推进标识化、信息化管理,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和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来进行公务用车申请、审批、派遣、调度、反馈等使用管理。明确实行统一处置,能采用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资产核销、账务处理;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6.强化公务用车管理监督问责。明确了党政机关以及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公安交通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职责;要求党政机关将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等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范围,强化社会监督;细化了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15种追责情形。

  我市两个《办法》以国家和省两个《办法》为根本遵循,在确保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好中央和省两个《办法》的同时,总结吸收我市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以及后续管理中积累的有益经验,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在健全完善集中统一管理体制机制、落实从严从紧管理方面下功夫,并将加强规范管理的创新举措和办法以制度形式予以固化。

  (一)健全完善集中统一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行政资源集中统一管理,有利于打破部门界限,实现资源统筹共享,提升保障管理效能,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为推进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责任落实,两个《办法》明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时明确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度设计上,注重将集中统一管理原则贯穿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所有的环节,形成“全生命周期”“全链条闭合”管理。办公用房管理方面,在中央规定的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四个统一”,省规定的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权属管理、统一配置管理、统一维修管理、统一物业规范、统一处置利用,增加“统一经费管理”形成“七个统一”管理。公务用车管理方面,重点强调了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五个统一”管理。

  (二)着力强化从严从紧管理要求。两个《办法》立足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推动规范管理从严处较真、往细处用力、向实处使劲,进一步为新时代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立规明矩、划出“红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从严控制办公用房配置“入口”,明确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的顺序进行配置,并对各种配置方式分别明确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对辖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置换、租用、建设及整体或综合性维修审批权限适当上收,由省有关部门核报省政府审批。另外,明确规定党政机关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定制办公用房。对各部门日常使用办公用房作出规范的同时,特别对领导干部使用办公用房作出了严格规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明确公务用车编制核定的原则和程序,规定省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公务用车编制、设区市公务用车编制总额,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或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设区市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分别确定市本级党政机关和所辖县(市、区)的公务用车编制。对4类公务用车分别明确配备标准,强调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新能源汽车的推广使用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注重结合实际创新管理办法。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管理中一些难点堵点问题,强化制度设计。同时,总结吸收我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创新举措,以制度形式予以固化。对于权属统一登记中办公用房权属清晰但因资料缺失等没办法办理登记的问题,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明确规定在使用单位完善相关手续后,由本级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按照房屋和土地使用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针对部分基层部门用办公用房抵押融资,存在金融风险和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的问题,明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用于担保和举办经济实体。针对公车改革后部分地区或部门保留车辆使用效率不高、违规使用公车现象时有发生等问题,将党政机关公车改革中探索的平台化、标识化、信息化管理要求制度化,明确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喷涂标识;公务用车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接入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筹调度使用。

  主办: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常州市大数据管理局版权所有:常州市人民政府电子邮箱:br/>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 (市行政中心)3号楼B座116室技术上的支持电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