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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各县(市)、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对作业完毕后的2日内,将车辆根底信息、请求、受理、核对等状况及拟办定见依规则格局、内容填制处理车辆警灯警报器运用证状况挂号表,与车辆数码相片(控制在300k以内)经过公安网同时上传至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各县(市)上传的信息,与车辆挂号信息进行网上比对,并对其他受理、实地核对等上报信息进行审阅,承认无误后在1日内经过公安网上传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第十六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各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传的申办车辆核对状况及车辆相片,在3日内完结检查。对归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请求资料完全有用,核对合格的车辆,作出准予答应决议,并将同意信息经过公安网回传至相关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属设区市或市辖区相关单位的,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准予答应信息的1日内,制造准予答应决议书,依照规则期限送达请求人;属县(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1日内将同意信息转发至相关县(市),由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1日内,制造准予答应决议书,依照规则期限送达请求人。

  第十七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应当在作出准予答应决议的5日内完结证件制造,将证件托付设区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请求人,或许经过当面、邮递等法定方法送达请求人。

  第十八条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以下第(一)至第(四)项景象之一的,不予答应;有第(五)至第(九)项景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造补正奉告书奉告请求人改正,请求人未按规则改正或改正后未到达规则要求的,不予答应:

  (一)车属单位不具备履行装置、运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特定作业任务的作业责任、功能的;

  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应当将不予答应的决议经过公安网回传至相关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属设区市或市辖区相关单位的,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信息的1日内,制造不予答应决议书,载明不予答应的理由,并依照规则期限送达请求人;属县(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的,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1日内将不予答应信息转发至相关县(市),由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1日内制造不予答应决议书,载明不予答应的理由,并依照规则期限送达请求人。

  第十九条网络没办法运用或呈现毛病不能在规则期限上传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县(市)、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经过当面或邮递方法报送处理车辆警灯警报器运用证状况挂号表、车辆电子数码相片及相关文书。

  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各县(市)上报的申办资料审阅无误后,再行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第二十条各县(市)、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办结车辆警灯警报器运用证相关请求、核对、批阅手续后的一个月内,将相关资料组卷,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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